非遗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伦理框架

日期:2017-08-15 / 人气: / 来源:未知

从“以文化为本”和“以人为本”,理清“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非遗保护”所遵循的伦理框架。伦理框架是非遗保护的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

运用文字、照相、录音、摄像等记录工具进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我国非遗保护所秉持的伦理基础,或许存在一些矛盾。这种矛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和非遗工作的相应规程里面,均有显影。 

  学界应当少有人不知,《非遗法》是我国履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形成的配套性的法律。因此,这部法律的伦理框架之主要部分,应是《公约》的伦理框架。《公约》的伦理框架,主要支点有两个:一是人类(不论什么发展进程的族群或人们共同体)创造的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是平等的;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社区”,是文化持有人,文化持有人有权决定保护与否。显然,这是“以人为本”的伦理思想,是以“人权”为上位遵循的伦理框架。按照这个伦理框架,保护非遗,就是保护文化持有人;这与我国固有的“以文化为本”的伦理框架,并不同频。所以,《非遗法》及其相关技术规程,并没有完全使用它。《非遗法》主要使用“非遗”这个概念被引入之前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伦理框架。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我国自主进行的实践探索,时间至少有二十年,积累的经验很多。包括贵州在内,多个省有省级保护条例,但一直没有形成在全国施行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虽是如此,各地出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仍然成为了《非遗法》的重要基础,至少成了《非遗法》的伦理框架的重要基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伦理基础,有两个根本支点:一是“以文化为本”;二是以政府文化工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为主体。围绕这两根思想基桩,形成的关键性共识有两点:第一,“民族民间文化”是无形的文物或品级略逊于文物的宝贵资源,应当予以保护;第二,保护工作,是政府文化工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责任,保护方式是运用文字、照相、录音、摄像等记录工具,抢救濒危、保全信息、研究阐释、鼓励传承。 

  《非遗法》的伦理框架,由“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伦理思想,并根据“履约”需要而选用的《公约》的部分伦理思想,有机组合而成。所以,《公约》标题中的关键词“保护”,在《非遗法》的标题中没有了;《公约》强调的“社区”的主体地位,在《非遗法》中被淡化了,同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强调的“以文化为本”思想,巧妙融入了法律条文之中;《公约》中明确表述要保护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非遗法》没有对应表述,等等。 

伦理框架,是非遗保护的学理基础和法律基础。由于伦理框架的构建存在心结或矛盾,依法进行的非遗保护实践,就难免出现一些找不到解决办法的问题。比如,某些口传传统的非遗项目,虽然进入了国家级、省级非遗名录,有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但其存续状况并没有因此好转,甚至原有的活态传承空间在加速萎缩,因为以前的传承是文化持有者群体的事情,现在的传承仅是国家评定的传承人的事情。 

又如,作为媒介的“语言”不在《非遗法》的保护范围,少数民族的基于语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侗族大歌,就缺乏长期存续的基础;我国为主的跨国民族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蒙古族的呼麦、苗族西部方言的战争与迁徙史诗,其存续能力,必然比保护这些少数民族语言的国家的同类非遗项目更为脆弱。由此可见,《非遗法》关怀非遗的“视界”和“情怀”,还是有局限性的。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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