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理性保护非遗的客观尺度

日期:2017-08-30 / 人气: / 来源:未知

当今和未来,中国的文化发展,是文化创新和文化传统均处于优势的哑铃式新结构,用以增强国家和民族文化力与创造力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同国家发展的坐标位置相适应的思想标高和基本功能。 

之所以提出非遗保护的理性问题,是因为在十多年来的保护实践中,非理性或理性不足的事情是发生了的,而且几乎没有多少人意识到。 
  古城古镇古寨等建筑遗产、服饰刺绣蜡染等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利用实践,学界动辄扣以“过度开发”“破坏性保护”等帽子,殊不知其判断所遵循的只是内心尺度或主观尺度,并非规程尺度或客观尺度。 

严格地说,我们的整个非遗保护,都缺乏具有指标体系的客观尺度。一个传统村落如何保护利用才不“过度”?职能部门、学界、民间形成共识的具体指标体系在哪里?没有答案!缺乏客观尺度的非遗保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理性不足的。缺乏客观尺度的判断,实质上是带着偏见、偏激和偏执的判断,往往会被视为责任感强烈的表现,成为影响正确判断情况和有效推进工作的因素。 

站在国家和民族的角度,上例所说的理性不足,仅是局部性的、细节性的问题,仅是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无休吵闹的因果,我们已经遭逢的更大的理性不足的困扰可能还在于,随着文化遗产与国家文化力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作为文化权益再平衡重要工具的《公约》,对于我国文化力的正效应和负效应均在发生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尚未引起关注。 

在我们的视界之内必须看见,《公约》的伦理原则,主要不是服务于全人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而是主要服务于世界文化权力关系重构的博弈;不是基于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文化遗产的命运关怀,而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根脉延续的怜悯与良知。这些伦理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庸俗平衡、感情照顾的特点。因此,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制度设计和运作规则,不仅具有对先进文化进行压价、孤立、排斥的潜在功能,也具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力释放进行挫峰、制衡、限速的实际效用。中国是文化根脉延绵不断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蕴藏量和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力均不可估量,传统文化力的释放,受到《公约》挫峰、制衡、限速是难免的。

在我们的视界之内还必须看见,《公约》以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和所有族群和国家创造的文化都是平等的,作为公理预设,其学理基础和伦理前提,是现当代人类学对殖民时代进行反思形成的思想理论贡献。这个理论贡献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展开文化对话和知识产权博弈的思想理论工具。因此,发达国家特别是占据文化话语空间中央性的美国等文化强国,不批准加入该《公约》。 

中国的人力资源优势注定文化创新的力量巨大无比。在当今和未来,中国的文化发展,不再处于主要依靠文化遗产的旧格局,而更多是文化创新和文化传统均处于优势的哑铃式新结构。为此,用以增强国家和民族文化力与创造力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同国家发展的坐标位置相适应的思想标高和基本功能。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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